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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畅导游员经济互助会执行细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集体的凝聚力量,提倡爱心奉献,使每一位导游员能在中畅导游俱乐部(以下称俱乐部),体会到家的归属感,特成立中畅导游员经济互助会(以下称经互会)。
第二条: 经互会的基金主要由俱乐部会员和各社会团体筹集而成。经互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导游人员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经济互助组织。通过依靠自身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方式,对在生活上确实存在暂时困难的导游人员给予经济借助,解决其燃眉之急。
第三条: 交纳互助基金,每人10元以上(含10元),以捐助或赞助的形式(自愿),以借助方式出资的,可在交纳互助基金即日起三个月后向互助会财务部门申请领回所交基金。未经经互会同意,不得将所交纳的基金转让他人抵偿债务或做债务担保。
第四条: 本会欢迎各旅游组织、旅行社、旅游景区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对经互相给予公益捐助。凡给予我经互会捐助的企业或个人,将由俱乐部文体部负责登记该企业的名称或个人姓名,并给予大力宣传。
第五条: 借款办法:在生活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俱乐部会员(必须是已经向经互会捐助或
赞助基金的会员),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情况,经俱乐部正副秘书长研究,报俱乐部会长签字批准。财务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之后,应要求借款人开据借条,在注明所借金额以及归还期限之后,方可领取资助金。
第六条: 借款期限:
   俱乐部会员在申领资助金即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借条所注明的还款日期将所借金额如数归还于俱乐部财务部(免利息)。
第七条: 借款用途:
   凡从我经互会财务部借出的资金,必须用于解决生活经济困难方面,不得它用。若借款人或俱乐部管理人员通过欺诈的形式将资金挪用,一经发现后,立即没收所借或所挪用的资金(充公俱乐部),并追究相关责任,取消其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八条: 如果借款无故不还或超过规定时限不还的,将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基金保管:
   经互会的基金由俱乐部财务部长专人保管,开设专门的筹资账号,会员可根据实际况选择汇款或直接交款的方式捐助或借助基金。
第十条: 本执行细则各项解释事宜由俱乐部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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